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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晨宣讀無罪判決。新華社發
呼格吉勒圖案過程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蒙古高院)15日就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結果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稱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被判無罪。
  18年前因殺人罪、流氓罪被判處死刑的呼格吉勒圖,這一天終於得以昭雪。內蒙古宏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艾國平說:“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嚴打’中有的案件在執行中發生了偏離。”
  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新華社
  此案存不存在刑訊逼供、存不存在違法辦案?
  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專門調查才能下結論,應以調查結論為準。
  此案久拖未決是否因受到阻力?
  這個問題,內蒙古高院領導已經多次強調,我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也多次通報,複查過程中沒有遇到阻力和障礙。畢竟時過境遷,難度確實存在,壓力也是有的,但是沒有遇到阻力和障礙。
  趙志紅是否為真凶?
  需要通過趙志紅案件的審理依法確認。
  ——內蒙古高院發言人李生晨現場答問
  □最終宣判

  內蒙古高院撤銷原判並檢討
  從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宣佈再審呼格吉勒圖案,到12月15日宣佈判決結果,總共用了25天。
  通報稱,申訴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要求儘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檢察機關認為,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內蒙古高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內蒙古高院院長胡毅峰表示,由於案件年久、人命關天、案情複雜,社會普遍關註,法院必須嚴格依法按程序來審理本案,壓力很大。
  據呼格吉勒圖案再審合議庭審判長孫煒介紹,這25天里,合議庭一方面調閱大量案卷材料,一方面聽取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進行多次評議,最終得出結論。“再審最大的難點就是對原審證據的分析和研判,其中涉及到許多法醫學的專業知識,我們通過專業人士來進行判斷,如果無法準確掌握,就不能作為改判的證據。”孫煒說,“例如,呼格吉勒圖曾供稱從被害人身後用右手捂嘴,左手卡脖子,同時向後拖動,那麼這個過程是否會造成屍檢發現的被害人後縱膈大面積出血的傷情?認定這個過程就十分艱難。”“總的來說,就是要一項一項分析呼格吉勒圖的口供和其他證據是否能形成相互印證的關係。”他表示,正是原審在案卷基礎上的先天不足,造成了複查和再審工作困難重重。
  內蒙古高院新聞發言人李生晨說:“對此案的發生,我們將汲取深刻教訓。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嚴格依法辦事,嚴把案件質量關,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堅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改判三理由

  供述與屍檢結果不符
  此案再審判決書稱,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
  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後用右手捂楊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向後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牆,與“死者後縱膈大面積出血”的屍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
  血型鑒定不具排他性
  判決書稱,此案中的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
  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有罪供述又有翻供情形
  判決書稱,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
  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採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並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於楊某某身高、髮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屍體檢驗報告證實身高1.55米;其供稱楊某某髮型是長髮、直發,屍體檢驗報告證實系短髮、燙髮;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屍體檢驗報告證實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審認定的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追責

  內蒙古高院成立調查組
  內蒙古高院15日下午表示,決定成立由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掛帥,黨組成員、常務副院長趙建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火亮以及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調查組,從即日起對法院系統造成錯案錯判負有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展開調查。原則是:實事求是,有責必究,有錯必罰。“有關責任追究情況會及時公佈。”
  據媒體報道,當年主辦呼格吉勒圖案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現已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對該案作出“特別指示”的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王智,後來升任內蒙古公安廳巡視員。據知情人士透露,王智現已退休。
  昨天,央視報道稱,自治區公安廳已成立調查組介入當年的“4·09女屍案”。另有消息透露,“調查範圍擴大到所有參與辦案的警員,包括主要領導”。
  □觀點

  打擊犯罪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18年前,判定呼格吉勒圖有罪的時候,正值我國第二次實施“嚴打”——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嚴打’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有的案件在執行中發生了偏離。”內蒙古宏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艾國平說。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表示,在特定時期和區域對某一類犯罪強化打擊力度是各國都會採取的措施。“但特殊背景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的藉口,打擊犯罪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一名警察說,“嚴打”期間,在人為確定的破案指標壓力下,在案件偵查中確實存在急於結案、刑訊逼供,甚至誘供等現象。明明知道是冤案,一些人為了保面子、保烏紗帽想方設法阻止翻案。
  “呼格吉勒圖案,是我國被執行死刑案件中,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的第一例。”宋英輝表示,這對類似案件的糾正將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賠償

  符合申請國家賠償條件
  內蒙古高院15日在呼格吉勒圖案新聞發佈會上稱,該案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新聞發言人說,呼格吉勒圖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改判無罪,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提出申請,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在合議庭送達再審判決書時,已經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告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父母提出申請後,法院將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並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儘快依法做出賠償決定。
  據悉,呼格吉勒圖父母將在與律師商議後,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獲賠金額或超150萬元
  昨天,京華時報記者分別緻電代理呼格吉勒圖案的苗立律師、王振宇律師,兩人表示此案的國家賠償申請工作暫時未進入程序,“之前精力主要放在刑事判決上,我們會儘快啟動國家賠償申請程序”。
  昨晚,行政訴訟律師徐利平介紹,根據國家賠償法,呼格吉勒圖家屬可申請的國家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以及父母的贍養費等。他稱,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是我國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我查了一下,2013年度是52370元,這一塊有100多萬。福建被關12年無罪釋放的吳昌龍得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50萬元,呼格吉勒圖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會突破這個數目,另外再加上呼格吉勒圖的喪葬費、他父母的贍養費,贍養費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算,如此來看賠償總數應該會超過150萬元”。
(原標題:呼格吉勒圖無罪法院及警方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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